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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丢失后该怎么办?

时间:2016-11-03 16: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下面是航空法对国内货物丢失的具体细分: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那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我对问题的分析:
 
一.在发现货物确失的情况下,拒绝在提货单上签字.这样可以让机场催促航空公司进行货物的找寻。
 
二,如果非常急需这批货物,那么在发现货物确失的情况下,当既就要求航空公司开具货物丢失证明,最后是提货的时候过下重量,这样可以知道你丢这个货物的具体重量是多少,因为航空公司是按照重量单位赔偿损失的.这样的话,收货人就需要自己的代理企业为自己开具一些证明,然后自己在目的港进行索赔.
 
三,如果货物的价值比较高,那么应该是发货之前做份货物的保险,这样赔偿起来比航空公司赔偿的要高,速度也能快些.因为目前机场不给做保值,所以这个保险你可以要求你的代理帮你代做.对于丢失货物,是代理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一是影响客户和代理之间的合作关系,二是和航空公司协商索赔很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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